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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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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将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省旅游培训中心、安徽辣喜人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网名“papi”和“papi酱”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安徽将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及合理开支14,007.20元;

三、被告安徽省旅游培训中心对上述第二项赔偿金额中的20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安徽辣喜人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赔偿金额中的12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被告安徽将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新民晚报》(除中缝以外版面)、其经营的淘宝网店铺(shopXXXXXXXXX.taobao.com)首页及其使用的新浪微博(weibo.com/p/XXXXXXXXXXXXXXXX)置顶刊登声明,消除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造成的影响,其中淘宝网店铺和新浪微博上刊登的声明须保留三十日(刊登内容需经本院核准,如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本案判决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安徽将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六、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40元,由被告安徽将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安徽省旅游培训中心对其中3,479元连带负担,被告安徽辣喜人食品有限公司对其中2,087元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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