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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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宋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安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湖北安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梅炎翠签订的《保证合同》及与安陆市宋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告***、梅炎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湖北安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9月23日按合同约定利率4.75%算至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安陆市宋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最高额2000000元范围向原告安陆农村商业银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湖北安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梅炎翠、安陆市宋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