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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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君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 天津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2民初10320号 原告:天津市君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建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健,总经理。 被告:闫光力(原告不能提供其具体信息) 原告天津市君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闫光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君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天津市君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