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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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汉尔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庄溢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南京格霖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中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格霖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中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9974.27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8月21日,此后罚息按年利率6.5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80000元; 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中支行对***名下座落于南京市玄武区相府营XX号405室房产拍卖、变卖、折价所得款在1800000元的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南京庄溢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南京汉尔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南京格霖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格霖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7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760元,由被告南京格霖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庄溢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南京汉尔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