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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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都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国源港通燃料油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01民初33号 原告:南京都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贵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婕,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国源港通燃料油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军。 原告南京都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国源港通燃料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南京都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南京都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