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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银海环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捷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捷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房屋租金31434元,物业管理费21607.5元;

二、被告天津捷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搬家服务费72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1393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捷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原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3935元(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负担的部分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
发布日期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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