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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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翼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衡阳蒸城建材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和第三人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衡阳县商业步行街”合伙盈利款22918202.2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30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67元,由原告***负担35514元,由被告***及第三人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2553元。鉴定费200000元,由原告***负担100000元,由被告***及第三人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