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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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士顿电池(江苏)有限公司 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波士顿电池(江苏)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服务费3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50元,由被告波士顿电池(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腾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妍琳 |
| 裁判日期 | 2017-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