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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三河市广丰源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亳州市亿丰亳达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安徽友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廊坊亿丰伟业环保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亳州市亿丰亳达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安徽友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费128722元、逾期担保费1584647.50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20日起,本金按68550元计算;自2020年1月20日起,本金按60172元计算;自2020年3月9日起,本金按1584647.50元计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亳州市亿丰亳达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安徽友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9182259.39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其中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以本金350600.24元计算;自2019年11月20日起,本金按250600.24元计算;自2020年1月9日起,本金按346789.37元计算;自2020年3月19日起,本金按304869.78元计算;自2020年3月19日起,本金按18280000元计算;上述利息、罚息、违约金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高于年利率24%的,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亳州市亿丰亳达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安徽友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50000元、保全担保费13975元;

四、被告***、三河市广丰源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廊坊亿丰伟业环保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亳州市亿丰亳达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原告安徽友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亳州市亿丰亳达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位于亳州市槐花路以南、合欢路以北的亳国用2015第024号土地及地上建筑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安徽友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8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853元,原告安徽友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085元,被告亳州市亿丰亳达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三河市广丰源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廊坊亿丰伟业环保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27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3
发布日期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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