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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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宣城三一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802民初6008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浙江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案涉三一?亚龙湾一期A-1#~A-8#楼及综合楼土建工程向上诉人宣城三一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2616659.5元的工程款发票(具体开票方式按税务部门规定办理),上诉人宣城三一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收到发票后三日内向被上诉人浙江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质保金合计732459.49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浙江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659元,由被上诉人浙江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659元,由上诉人宣城三一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59元,被上诉人浙江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