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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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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江苏国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徐州联隆物资有限公司、徐州国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江苏国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徐州联隆物资有限公司、徐州国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9-4
发布日期 202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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