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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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运通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秦商混凝土有限公司 上海德苑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运通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2,564,795.69元; 二、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运通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564,795.69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企业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30,342.33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江苏运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023.96元;余款27,318.37元由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