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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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