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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20万元; 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7,137元,由原告***负担202,837元,被告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300元;鉴定费93万元,由原告***负担465,000元,被告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6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