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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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400元,由被告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