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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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亿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省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慧文置业有限公司 徐州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96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河南省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96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徐州慧文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亿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河南省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27363.81元及利息(以3833680.73元为基数,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4月2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为“徐州慧文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亿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河南省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27363.81元及利息(以3833680.73元为基数,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4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20元,由上诉人江苏亿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