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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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金色阳光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滨河门诊部 上海优医家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3民初14605号 原告:辽宁金色阳光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滨河门诊部,住***。 负责人:刘磊,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晓凤,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优医家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金色阳光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滨河门诊部与被告上海优医家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辽宁金色阳光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滨河门诊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辽宁金色阳光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滨河门诊部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