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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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00000元(该款含被扶养人孙广兰生活费3670.84元、含被扶养人薛松生活费5873.3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05434.41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42元减半收取771元,鉴定费3700元,合计4471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4471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44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