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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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奥斯羚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9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以实际欠款本金数额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年利率6.09%计算利息;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次日2018年12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年利率6.09%上浮50%即9.135%计算逾期利息;已付利息44838.85元从中扣减); 二、确认原告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高明顾地塑胶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抵押物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合大道162号之一、之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佛高国用2016第0800025号)在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1290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以实际欠款本金数额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年利率6.09%计算,已付利息44838.85元从中扣减)、案件受理费16981.94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李雄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佛山市奥斯羚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雄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奥斯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佛山市奥斯羚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奥斯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981.94元,由被告佛山市奥斯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