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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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志傲机电有限公司 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路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商鸿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志傲机电有限公司工程款44816.68元; 二、被告安徽商鸿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上海志傲机电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10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安徽商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1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