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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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6788号民事判决及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5)姑苏商初字第00720号民事判决; 二、苏州乔泰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苏州市金阊区凯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95万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自2014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95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苏州乔泰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苏州市金阊区凯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2200元。 四、苏州卓越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苏州乔泰建材有限公司结欠苏州市金阊区凯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如苏州乔泰建材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本判决二、三项确定的义务,苏州市金阊区凯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驳回苏州市金阊区凯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要求上海环庄石油发展有限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394,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20294元,由苏州乔泰建材有限公司、苏州卓越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鉴定费10000元,由上海环庄石油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394元,由苏州市金阊区凯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1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