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澳林地产有限公司 江苏兴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泽豪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宿迁澳林置业有限公司 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3民初17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变更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3民初1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宿迁澳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个月内给付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5804950元及利息(一期工程款利息分三段计算:1.以27081012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6年12月17日止;2.以29921473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7年12月17日止;3.以31341704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期工程款利息分两段计算:1.以14001773.58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8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2018年8月17日止,即为3262413.24元;2.以16650177.76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8日起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651323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66800元,合计823123元,由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5163元,由宿迁澳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579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1323元,由宿迁澳林置业有限公司、南京澳林地产有限公司负担641323元,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9-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