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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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高投发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回购款28180557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不超过年24%)支付19166900元自2019年9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高投发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45万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高投发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35元,由原告江苏高投发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被告***、***、***、***、***负担2000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