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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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栖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栖支行借款本金49832.0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栖支行利息(含罚息)1116.87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20日,此后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号8031120180029375《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另计);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栖支行因本次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587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栖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