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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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万利合成有机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立成石油化学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208,180元; 二、被告杭州万利合成有机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立成石油化学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120,818元; 三、被告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万利合成有机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60元,由被告杭州万利合成有机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1-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