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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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恒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 宁夏家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对被告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享有本金831053元及利息(从2015年8月23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7月10日止)的普通债权。 二、被告宁夏恒昱源房地产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831053元及利息(从2015年8月23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7月10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负担13680元,由被告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560元,宁夏恒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