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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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华德宝机械(昆山)有限公司 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德宝机械(昆山)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款项10694.15元。 二、驳回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40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X********;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逾期不缴纳,按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6-5 |
| 发布日期 | 2020-1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