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峨眉山市犍程矿业有限公司                 峨眉山金果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峨眉山市犍程安全生产培训中心 峨眉山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借款期内欠息13911.17元、逾期罚息(暂计至2019年11月10日为45820元;之后的罚息分别计算:本金400000元借款合同项下的罚息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4825%计付;本金600000元借款合同项下的罚息以借款本金6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745%计付),以及复利(暂计至2019年11月10日为757.2元;之后的复利分别计算:本金400000元借款合同项下的复利以该合同项下借款期内欠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自2019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借款期内欠息清偿之日止;本金600000元借款合同项下的复利以该合同项下借款期内欠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745%自2019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借款期内欠息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峨眉山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峨眉山市住房(产权号:峨房权证峨眉山字第××号)、被告***和***共有的位于峨眉山市住房(产权号:峨房权证峨眉山字第××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984300元债权范围内就前述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原告峨眉山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和***共有的位于峨眉山市住房(产权号:峨房权证峨眉山字第××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984300元债权范围内就前述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原告峨眉山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犍为玉津镇××单元××号住房(产权号:犍房权证2006字第××J0003168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418900元债权范围内就前述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原告峨眉山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峨眉山市车位(产权号:峨眉山房权证峨房字第××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80000元债权范围内就前述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被告***、***、峨眉山市犍程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峨眉山金果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峨眉山市犍程矿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的债务在不超过16072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峨眉山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06元,减半收取计705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峨眉山市犍程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峨眉山金果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峨眉山市犍程矿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1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