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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市鹏华达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95005元;车辆施救费3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区支公司负担1100元;原告太原市鹏华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