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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名流家具有限公司
广深物流有限公司
浙江平达物流有限公司
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浙江东寰高科电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和被告广深物流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9日签订的编号为IFELC14D012338-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

二、被告广深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编号为IFELC14D012338-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设备(详见附表《租赁设备清单》);

三、被告广深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按全部未付租金数额计算的损失975,241.28元和截至2016年5月3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60,647.33元,以及自2016年5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未付租金465,430.9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

四、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可就上述第二项判决所述的租赁设备与被告广深物流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将该设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广深物流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广深物流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广深物流有限公司所有;

五、被告浙江平达物流有限公司、浙江东寰高科电子有限公司、浙江名流家具有限公司、***、***对被告广深物流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浙江平达物流有限公司、浙江东寰高科电子有限公司、浙江名流家具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深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4,1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9,683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广深物流有限公司、浙江平达物流有限公司、浙江东寰高科电子有限公司、浙江名流家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附表:租赁设备清单

序号

名称

发动机号

车架号

1

半挂牵引汽车

dci375-XXXXXXXXXX

LGAGLMYMXXXXXXXXX

2

半挂牵引汽车

dci375-XXXXXXXXXX

LGAGLMYMXXXXXXXXX

3

半挂牵引汽车

dci375-XXXXXXXXXX

LGAGLMYMXXXXXXXXX

4

半挂牵引汽车

dci375-XXXXXXXXXX

LGAGLMYMXXXXXXXXX

5

半挂牵引汽车

dci375-XXXXXXXXXX

LGAGLMYMXXXXXXXXX

6

半挂牵引汽车

dci375-XXXXXXXXXX

LGAGLMYMXXXXXXXXX

7

半挂牵引汽车

dci375-XXXXXXXXXX

LGAGLMYMXXXXXXXXX

8

半挂牵引汽车

dci375-XXXXXXXXXX

LGAGLMYMXXXXXXXXX

9

半挂牵引汽车

dci375-XXXXXXXXXX

LGAGLMYMXXXXXXXXX

10

半挂牵引汽车

dci375-XXXXXXXXXX

LGAGLMYMXXXXXXXXX

11

半挂牵引汽车

XXXXXXXX

LGAG4DX3XXXXXXXXX

12

半挂牵引汽车

XXXXXXXX

LGAG4DXXXXXXXXXXX

13

半挂牵引汽车

XXXXXXXX

LGAG4DXXXXXXXXXXX

14

半挂牵引汽车

XXXXXXXX

LGAG4DXXXXXXXXXXX

15

半挂牵引汽车

XXXXXXXX

LGAG4DXXXXXXXXXXX

16

半挂牵引汽车

XXXXXXXX

LGAG4DXXXXXXXXXXX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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