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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海川新盟商品交易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8财保481号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申请人:新疆海川新盟商品交易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中天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国洪,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疆海川新盟商品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海川新盟商品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75042元,保全价值75042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海川新盟商品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75042元。

案件申请费770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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