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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水泵有限公司
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人民泵业营销有限公司
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水泵有限公司货款438,000元;

二、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水泵有限公司以394,200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日起,以43,8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9日起,均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53元,减半收取计4,426.50元,由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03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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