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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江支公司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德江县长永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德江县长永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7449.82元,减去已支付的338000元,尚欠金额为49449.82元;

二、由被告德江中合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6862.46元;

上列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偿,被告德江县长永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与德江中合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在保险限额支付原告***、***、***、***、***主张的吴文华的伤亡保险金500000元和医疗费50000元,其中医疗费已支付;

三、由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在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保险金30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988元,减半收取7494元,由被告德江县长永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11元,被告德江中合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1253元,原告***、***、***、***、***承担1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18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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