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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支公司
邯郸市第一医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中心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38324.45元、护理费9193元、残疾赔偿金527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住宿费2000元共计117312.4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3217.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营养费3000元共计39017.66元的50%即19508.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1元,鉴定费3500元,由原告***负担643元,被告***负担45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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