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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南宁泽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剩余限额21084.28元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1084.28元。

二、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剩余责任限额970928.97元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4884.66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148588.96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7915.72元,被告广西南宁泽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履行完毕。义务人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6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773元,被告***负担1445元,被告***、被告广西南宁泽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3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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