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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5民终1996号民事判决和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2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设立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伍家岗支行户名为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68×××2424账户为该行内部核算账户。 三、停止对设立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伍家岗支行户名为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68×××2424账户的执行。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2执异31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67800元,均由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