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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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拓朴清洁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金华市金东区亚都建材批发部尚欠货款180979.72元,偿付2019年9月30日前的违约利息损失90348.57元,及以月利率2%计付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损失(以欠款180979.72元计算)。 二、被告***偿付原告金华市金东区亚都建材批发部为实现本案所涉债权而支付的代理费损失1.5万元。 上述一、二项债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金华市金东区亚都建材批发部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175(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金东区亚都建材批发部负担490元,被告***负担268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被告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负担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