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肇庆千江高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千江高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支付货款10028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00280.5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83元,保全费102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