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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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联合纸业有限公司 济宁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济宁金升纸业有限公司 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济宁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联合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68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以借款本金7068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 二、原告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济宁金升纸业有限公司名下权利证书编号:嘉祥县房权证嘉字第××号、嘉祥县房权证嘉字第××号、嘉国用(2010)第08XXX99号、嘉国用(2010)第08XXX01号所涉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济宁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名下权利证书编号:金国用(2013)第200号所涉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济宁金升纸业有限公司、济宁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济宁金升纸业有限公司、济宁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联合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38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35638元,由被告山东联合纸业有限公司、济宁金升纸业有限公司、济宁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