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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宁金润泽工贸有限公司
济宁金润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港能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编号为“港能租赁购买字LYXXXXXXXX号”的《车辆委托购买协议》;

二、被告济宁金润泽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港能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购车款3,468,600元;

三、被告济宁金润泽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港能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3,468,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34,549元,减半收取计17,274.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274.50元,由被告济宁金润泽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0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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