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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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 邯郸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24民初1445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李竞翔,该行行长。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邯郸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与被告***、***、邯郸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