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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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天源居名茶有限公司、成都零公里飘雪茶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茶叶外包装上使用“新飘碧”“雪潭”商标组合; 二、被告成都天源居名茶有限公司、成都零公里飘雪茶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80000元; 三、被告成都天源居名茶有限公司、成都零公里飘雪茶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就其侵权行为在《四川日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刊登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可申请人民法院在上述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成都天源居名茶有限公司、成都零公里飘雪茶业有限公司承担; 四、驳回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成都天源居名茶有限公司、成都零公里飘雪茶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87元,由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负担387元,被告成都天源居名茶有限公司、成都零公里飘雪茶业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