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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颖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辖终12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颖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方永盛,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2民初3171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未签订过《钢结构项目承包合同》,合同签订主体是被上诉人***和第三人黄均伟,上诉人不是适格的被告,本案应当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请求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合同载明的工程地点是天彭社区医院综合楼,位于四川省彭州市,故原审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属于管辖异议案件审理范围,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斌

审判员  李露

审判员  郑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萌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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