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颖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辖终12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颖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方永盛,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2民初3171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未签订过《钢结构项目承包合同》,合同签订主体是被上诉人***和第三人黄均伟,上诉人不是适格的被告,本案应当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请求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合同载明的工程地点是天彭社区医院综合楼,位于四川省彭州市,故原审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属于管辖异议案件审理范围,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斌 审判员 李露 审判员 郑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萌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