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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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航空运输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5,9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姜南 二零一七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季姗姗 |
| 裁判日期 | 2017-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