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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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吐哈油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鄯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吐哈油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67350.56元、利息30123元,合计197473.56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9元,由原告***负担1029元,由被告新疆吐哈油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