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云南中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被告云南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72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7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49505元,被告***、被告云南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725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被告云南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鉴定费26000元(被告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被告***、被告云南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被告云南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8-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