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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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陕西省洋县华大膨润土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洋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陕西省洋县华大膨润土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7.92万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2元,由被告陕西省洋县华大膨润土矿业有限公司、***承担。现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不再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