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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中车铁路机车车辆销售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荣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人民币260662元,并承担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介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苏荣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法度。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0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7380元,由被告广州中车铁路机车车辆销售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账号:52×××89)预交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