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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瑞之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合计106326.16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4777.6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91548.5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瑞之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刘冰清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乐园 |
裁判日期 | 2018-12-5 |
发布日期 | 2020-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