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洋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1246195.87元,利息自2017年12月5日按年利率4.75%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原告支付的50万元工程款可在执行中予以扣除)。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60元,由被告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承担。原告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不再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